齐鲁网潍坊5月18日讯18日,记者从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潍坊出台《潍坊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劳务工资保证金监管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资信标的评审。
记者从《潍坊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看到,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的;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引发两起到市政府(省级部门)或一起到省政府(进京)劳务工资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连续三年无业绩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筑业企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暂停企业信用评价,暂停期间参加投标的企业信用标不得分,整改合格后恢复信用评价。
附:《潍坊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潍坊市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等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市直项目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确认和录入工作,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企业信用信息的确认和录入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积极拓展业务,诚信经营,积极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受到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企业依法承接的施工业绩信息。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登录“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格式,自行申报,经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潍坊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条 施工业绩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
(一)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的合同额信息,由潍坊市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库自动生成,并转入信用评价系统;未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总(分)包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用。
(二)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的合同额信息,由企业登录“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按照《良好信用信息业绩记分表》格式,自行申报,经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市外承接的工程合同额信息应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查证或提供其它形式查证资料。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登录“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按照《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格式填报。
第十二条 未报送和未公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四条 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良好信用信息生效期从公示期满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施工业绩生效期从施工合同签订15日后开始计算;不良信用信息生效期从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记录,反映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和实时评价两种方式。
(一)年度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以每年3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对截止日前一年内录入评价系统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评价得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得分值和所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二)实时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每天对企业一年内(即评价日前一年内)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出企业评价得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分别进行,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分别进行,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按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新成立企业和新进潍企业实时评价分值按信用基础分确定。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计算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基础分为70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最高为30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条 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得分最高分(即满分)为30分,其中:
(一)企业表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务工资满分共15分。根据以上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075分等差排名,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15分,排名第2得14.92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200名以后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得0.075分,没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二)施工业绩满分共10分。根据企业工程合同额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04分等差排名,工程合同额全市排名第1得10分,排名第2得9.96分,以此类推,排名第200名以后有业绩的得2分,没有业绩的不得分。
(三)技术进步满分共4分。根据该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05分等差排名,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4分,排名第2得3.9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80名以后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得0.05分,没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四)社会责任加分共1分。
圆满完成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潍坊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建设行为分别得0.5分、1分;
第二十一条 外地进潍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得分最高分(即满分)为30分,其中:
(一)企业表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务工资满分共15分。根据以上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15等差排名,良好信用信息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15分,排名第2得14.8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100名以后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得0.15分,没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二)施工业绩满分共10分。根据企业工程合同额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08分等差排名,工程合同额全市排名第1得10分,排名第2得9.92分,以此类推,排名第100名以后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得2分,没有业绩的不得分。
(三)技术进步满分共4分。根据该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04分等差排名,良好信用信息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4分,排名第2得3.96分,以此类推,排名第100名以后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得0.04分,没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四)社会责任及鼓励创优加分共1分。
圆满完成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潍坊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建设行为分别得0.5分、1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外地进潍)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得分最高分(即满分)为30分,其中:
(一)企业表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工工资、技术进步满分共15分。根据以上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075分等差排名,良好信用信息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15分,排名第2得14.92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200名以后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得0.075分,没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二)施工业绩满分共10分。根据企业工程合同额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04分等差排名,工程合同额全市排名第1得10分,排名第2得9.96分,以此类推,排名第200名以后有业绩的得2分,没有业绩的不得分。
(三)社会责任加分共1分。
圆满完成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潍坊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建设行为分别得0.5分、1分;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信息,根据本办法进行采集、记录并生成减分。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同一良好信用信息、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计算加、减分,不重复记分。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企业信用评价,暂停期间参加投标的企业信用标不得分,整改合格后恢复信用评价。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的;
(三)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引发两起到市政府(省级部门)或一起到省政府(进京)劳务工资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
(五)连续三年无业绩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劳务工资保证金监管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资信标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共分a级、b级、c级、d级信用企业,评价等级结果应用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九条 年度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
(一)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推荐企业参加各级各类先进企业的评选;
(二)下一年度承建的项目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三)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条 年度评价得分在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为b级企业,实行扶持机制:
(一)推荐企业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推荐企业参与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评选;
(二)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年度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企业,进行一般监管:
(一)年度资质考核或抽查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限制企业评先评优;
第三十二条 年度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或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为d级企业,实行惩戒机制:
(一)全市通报,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二)重点审查其资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或撤回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法规培训等;
(四)外地进潍企业,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在本市的工程投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发包的,投标报名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a级、b级企业;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招投标发包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果,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第六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反映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