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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一公司非法吸存超1.16亿,组织者锒铛入狱!

2022/5/30 17:18:06发布72次查看
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个自称是“集电子化妆品、保健品、酒类、电商平台为一体的多元化经营大型公司”,实际上,该公司通过花样繁多的宣传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超过1.16亿元,其中,公司“总经理”刘某及团队涉案金额4300余万。日前,安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公司总经理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看起来很正规的公司
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办公地点在安丘某商务大厦八楼,实际控制人为王某。对外宣传上,公司自称为集电子化妆品、保健品、酒类、电商平台为一体的多元化经营大型公司。
对外,公司看起来还很正规,设立一个总经理、四个副经理,并设了教育部一二三四部、市场部、账务部、后勤部。
2015年9月,刘某、陶某等人先后来到该公司考察,同年10月,刘某等人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承诺书》。此后,刘某成为该公司总经理兼市场一部的部长。其职务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称呼,但在市场营销、提成、总业绩分红签订过合同。
“特殊”的营销模式
该公司通过《vip客户拓展奖励方案》的营销模式,客户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后再直接推荐他人购买可以获得高额返利,这样,公司就能达到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
打个比方说:
若a客户购买4900元产品,产品包括各类保健品及化妆品,消费后,如果再推荐另一位b客户购买了4900元的产品,该公司奖励推荐的a客户价值10600元的产品,所得产品可自用、自售或者委托该公司电商平台销售,委托销售产品售出后,所得货款分期分批返还给委托人。若代销货款10600元,则在10次内将所卖产品货款10600元返还给委托人。
同理,若b客户购买了4900元的产品后,又推荐c客户购买了4900元的产品,则b客户也可获得10600元的奖励产品,所得产品可自用、自售或者委托该公司电商平台销售,委托销售产品售出后,所得货款也分期分批按上述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此时a客户不能从c客户的购买或消费活动中获取报酬或提成。
此后,该公司以这一销售模式及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大肆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9个省30个城市,涉及成员1920人
自2015年9月1日开始运营至2016年1月份,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16亿元,资金涉及会员1920人,涉及到9个省、30个城市。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案情,能够认定被告人刘某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应为4300余万元,非法所得应为95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有行为的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及高息回报承诺四个特征。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致使被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厘清投资思路,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利诱惑,注重风险评估,将自己闲散资金投入到合法的金融机构储蓄或寻求合法稳妥的投资理财项目,否则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将血本无归。
来源: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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